河南能源监管办关于撤销安阳市洹宇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行政许可的决定
安阳市洹宇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我单位根据群众反映问题对你公司进行监管过程中,发现你公司人员不满足现行承装(修、试)电力设施最低等级许可条件,且所留联系方式均无法联系。我单位2023年3月7日通过资质和信用信息系统向你单位送达了问题整改通知书,整改期满后你公司仍不符合相应等的许可条件;于2023年4月21日在门户网站发布了撤销行政许可事先告知书的公告,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均未与我单位联系,也未对撤销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行政许可提出异议。
根据《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发改委令第36号)第二十九条、三十条、三十三条之规定,我单位决定撤销你公司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国家能源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联系电话:0371-65836667 传真:0371-65836663
电子邮件:zzgzhenb@nea.gov.cn
河南能源监管办
2023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