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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电力调峰辅助服务市场运行四年来,经过多次规则调整优化,市场机制激励效果明显,全省火电机组调节性能显著增强,平均调节能力达到35%左右,有效保障了电网安全稳定运行,促进了全省新能源消纳。为加快构建我省新型电力系统,更好统筹火电与新能源协调发展,按照国家关于煤电机组容量电价政策要求,结合我省近年来电力运行实践,经征求各方意见,决定对相关规则进行修订完善,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深度调峰交易买方成员。深度调峰交易买方调整为集中式风电和光伏,省内10(6)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并网的分散式风电、分布式光伏(不含扶贫项目)及统调公用燃煤机组。
二、调整火电机组(含供热机组)有偿调峰基准。火电机组有偿调峰基准调整为机组初始额定容量的45%,实际出力上限无法达到机组初始额定容量的,有偿调峰基准调整为机组实际出力上限的45%,机组有偿调峰基准以上部分视为基本调峰义务,由电力调度机构根据电力系统运行需要无偿调用。
三、调整深度调峰交易价格机制。根据我省燃煤火电调峰能力实际情况,调整深度调峰第一档负荷率为40%≤负荷率<45%,报价上限暂定为0.2元/KWh。
四、调整深度调峰服务费用分摊办法。深度调峰辅助服务费用由火电、新能源按比例共同分摊,初期暂定火电、新能源分摊比例为K分=2:3,可根据调峰市场实际运行情况进行调整。
火电按照调峰时段全部发电量作为分摊电量,设置火电分摊调节系数K火,中标机组按照K火=1修正分摊电量、未中标机组按照K火=2修正分摊电量。执行过程中可根据实际情况和调峰需要对调节系数K进行调整。
火电厂调峰分摊金额=[(K火×深度调峰交易时段火电厂发电量)/∑(K火×深度调峰交易时段火电厂发电量)]×火电厂分摊总费用。
新能源场站调峰分摊金额=(深度调峰交易时段新能源场站实际发电量/深度调峰交易时段参与分摊的所有风电场、光伏电站总发电量)×新能源分摊总费用。
本通知调整内容从2024年2月起开始实施。下一步,我办将按照国家关于完善辅助服务市场建设工作要求,结合我省新型电力系统发展实际进行修订。工作中遇到相关情况,请及时与我办联系。
河南能源监管办
2024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