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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河南省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2007-10-21 10:41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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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河南省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管理
实施办法》的通知
郑电监资质〔2006〕15号
 
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的管理工作,规范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行为,根据国家电监会《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管理办法》,制定了《河南省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管理实施办法》。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有关情况,请及时反馈给我办。
附件:河南省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管理实施办法
 
 
 
二○○六年四月十二日

附  件
 
河南省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管理实施办法
 
为了加强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的管理工作,方便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的办理,规范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行为,根据《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管理办法》,制定《河南省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的考试、申请、受理、审查、决定、注册和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负责组织全国电工进网作业许可的考试,指导、监督全国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第三条  郑州电力监管办公室(以下简称郑州电监办)负责对河南省区域内电工进网作业许可的考试、受理、审查、决定、注册和日常监督检查。
第四条  依据郑州电监办《关于委托河南省电力行业协会承担电力业务许可有关工作的通知》,由河南省电力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河南电力行协)“电力业务许可办证联系点”负责河南省内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的登记、申请、初审、汇总等工作。河南电力行协各市联络站负责本辖区内具体工作的实施。
第五条  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是电工具有进网作业资格的有效证件,进网作业电工应当按照《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取得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并注册。未取得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或者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未注册的人员,不得进网作业。
本办法所称的进网作业电工,是在用户的受电装置或者送电装置上,从事电气安装、试验、检修、运行等作业的人员。
第六条  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分为低压、高压、特种三个类别。
进网作业电工应当在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确定的作业范围内从事进网作业。
第七条  电工进网作业许可实行国家统一考试制度。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
第八条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负责统一组织考试,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合格标准,对考试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
第九条  郑州电监办负责辖区内考试的具体组织和实施工作。
河南电力行协协助、配合考试的组织和准备等工作的落实。
第十条  组织实施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考试,应当公开举行,事先公布考试的报名条件、报考办法、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考试时间。
第十一条  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考试包括笔试、实际操作考试两部分。
第十二条  参加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考试的人员,考试成绩合格的,由郑州电监办颁发考试合格通知书。考试成绩有效期为5年。
第十三条  申请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应当在郑州电监办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提出。
第十四条  申请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且男不满60周岁、女不满55周岁。
(二)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三)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考试成绩合格且在有效期内。
(四)身体健康,没有防碍进网作业的疾病或者生理缺陷。
第十五条  申请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
(二)1寸免冠正面彩色近照2张及身份证复印件。
(三)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考试合格通知书。
(四)学历证书复印件。
(五)二级及以上医院提供的体检结果。
第十六条  河南电力行协各市联络站收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报 “电力业务许可办证联系点”审核汇总后,送交郑州电监办受理。
第十七条  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应当到郑州电监办进行注册,注册分为初始注册和续期注册。注册有效期为3年。
第十八条  郑州电监办作出准予许可决定时,应当同时办理初始注册手续。
第十九条  注册有效期届满时,如被许可人需要继续从事进网作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向原申请单位登记,送交郑州电监办续期注册,逾期未办理续期注册手续的,视为未注册,不得从事进网作业。
注册有效期届满,被许可人中止从事进网作业,需要再从事进网作业的,应当重新续期注册,方可从事进网作业。
第二十条  申请续期注册,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
(二)被许可人的进网作业记录
(三)被许可人掌握进网作业规定、学习新技术和接受事故案例教学等情况的证明材料。
(四)二级及以上医院提供的体检结果。
中止从事进网作业后,再申请续期注册的,应当向郑州电监办提供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材料,并提供通过实际操作考核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一条  郑州电监办对监管范围内从事进网作业的被许可人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实施许可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二条  被许可人进网作业,应随身携带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  郑州电监办有权制止未取得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或者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未注册的人员进网作业,有权制止进网作业电工违章操作,有权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进网作业环境提出整改要求并限期整改。
第二十四条  进网作业电工的用人单位应当配合郑州电监办对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工作,及时向郑州电监办通报被许可人的进网作业情况。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取得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或者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未注册的人员进网作业,不得为被许可人提供虚假证明,不得打击报复拒绝违规进网作业的人员和举报进网作业存在安全隐患的人员。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被许可人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  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如有丢失、破损,被许可人应及时向原申请单位说明情况,并按照规定补发新证。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郑州电监办将依法办理进网电工作业许可证的注销手续:
1、被许可人死亡的。
2、被许可人身体状况不再适合进网作业的。
3、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被依法撤销、撤回,或者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
第二十八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发现违法从事进网作业的行为,有权向郑州电监办举报,郑州电监办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对举报有功人员予以奖励。
第二十九条  郑州电监办工作人员和受委托进行相关许可业务的有关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未依法取得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规定注册,从事进网作业的,郑州电监办有权责令停止相关活动,并依据《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管理办法》进行处罚。
第三十一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郑州电监办不予受理并给予警告,1年内不再受理其许可申请。
第三十二条  被许可人采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或注册的,郑州电监办将撤消许可或者注册,3年内不再受理其许可申请或者注册申请,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被许可人未按照规定从事进网作业,或者超出许可范围从事进网作业的,郑州电监办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依据《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管理办法》进行处罚。
第三十四条  被许可人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电工进网作业许可的,郑州电监办将给予警告,并依据《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管理办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被许可人进网作业未随身携带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的,郑州电监办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依据《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管理办法》进行处罚。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招用或者安排未取得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或者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未注册的人员从事进网作业,或者不按照规定配合许可机关监督检查的,郑州电监办将给予警告,并依据《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管理办法》进行处罚。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郑州电监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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