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家能源局通知精神,规范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申请材料管理,现对有关事项作如下规定:
一、在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申请材料审查中,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服务机构出具的各类证明、鉴定等材料。
二、申请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企业应严格按照新修订的附件内容进行网上申报,保证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全面性和实效性。
三、严格许可材料审查,加强现场核查,发现申请人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申请许可的,一年内不再受理其许可申请;情节严重的,二年内不再受理其许可申请。
四、《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申请表》第十三项附件内容材料明细修改如下:
(1)删除附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实地资产核查报告、净资产审核报告、工程收入审核报告、实物资产状况核查及资产财务状况报告、分立单位的业绩证明材料”等内容。
(2)附件十一修改为“企业提交加盖单位公章的最近一个月期末的资产负债表、近三年的利润表、以及最近三年内最高年工程结算收入明细表(该表由三级及以上承装类企业提供)”。
河南能源监管办
2015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