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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单位:周口隆达发电有限公司
违法事实: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登记事项变更申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豫监能罚决字〔2024〕2号
处罚依据:《电力业务许可证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和《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
处罚类别:警告
处罚决定日期:2024年3月20日
处罚机关:国家能源局河南监管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