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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加快关停小火电机组工作的实施意见
2007-10-20 21:08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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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电力公司,中电投、中国大唐河南分公司,省建投,有关电力企业: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能源办关于加快关停小火电机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72号,以下简称《通知》)和《国家电监会关于落实〈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能源办关于加快关停小火电机组若干意见的通知〉的实施意见》(电监市场〔20076号)精神,完成省委省政府有关节能减排、环境治理和小火电机组关停的计划目标,结合河南电力监管工作实际,对我省加快关停小火电机组有关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各电力企业结合自身情况,认真贯彻落实。

    一、提高对加快关停小火电机组重要性的认识。电力企业要提高关停小火电机组对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实现我省“十一五”规划纲要提出的节能减排目标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国家电监会已经明确将节能减排和小火电机组关停监管工作作为电力监管的重要内容,郑州电监办将继续加大对小火电机组关停工作的监管力度,不断完善和健全监管制度,努力实现小火电机组关停监管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保证小火电机组关停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加强许可证管理工作。对于《通知》中明确属于关停范围内的小火电机组,暂停颁发电力业务许可证,已经颁发电力业务许可证而属于关停范围的机组,根据政府有关部门的整体安排适时予以撤销。对未按照程序审批或核准以及不符合国家有关政策的新建小火电机组,或者不符合设计要求和有关规定的小火电机组,一律不予颁发电力业务许可证。对于按照“上大压小”方式建设的发电项目,新机组开工建设前,要先拆除所替代发电机组并注销其发电业务许可证。

    三、加强对热电联产和资源综合利用发电机组许可证的管理。对在役热电联产和资源综合利用机组,申请电力业务许可证应提供有关部门的认证文件。符合国家电力项目审批程序及有关条件,但暂时无法提供有关认证文件的,应在规定时限内提供,并在许可证特别规定事项中予以备注;超过规定时限仍不能提供认证文件的,注销其许可证。鼓励运行期未满15的在役大中型发电机组改造为热电联产机组,改造方案、改造效果及运行情况要经有关部门验收认证,未达到要求的,不能按热电联产机组调度,且必须按计划关停。

    四、加强发电调度监管。全面加强对发电调度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快推进节能环保发电调度方式的转变工作。大电网覆盖范围内的所有火电厂,其调度都要逐步纳入省级以上电力调度机构统一调度管理。电力调度机构应按本地区小火电机组关停的要求安排发电机组的运行方式,对到期应关停的机组实施解网,省电力公司不再收购其电量,对于不符合国家政策和有关规定建设的小火电机组,不能与其签订《并网调度协议(示范文本)》和《购售电合同(示范文本)》。

    五、积极推进发电权交易工作,加强发电权交易监管。结合电力市场建设的总体要求和关停小火电机组的进度安排,积极推进将小火电机组发电量指标转让给大机组代发的交易工作,认真执行政府有关部门制订的关停小火电机组补偿发电量计划,用市场机制促进小火电机组的关停。

    六、开展小火电机组及自备电厂情况调查和登记备案工作。研究建立小火电机组监管信息系统和对热电联产、综合利用等机组的在线监测系统,为开展小火电机组关停监管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基础保障。

    七、加强对省政府列入关停计划小火电机组的监督检查工作。郑州电监办将组织对小火电机组关停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于关停机组,监督其及时拆除主设备并就地报废、不得转供电、解列运行和易地建设。对于未按计划关停的企业,监管部门将注销其发电业务许可证,并责成电网企业停止调度,将其与系统解列。郑州电监办对小火电机组关停情况实施跟踪检查,并以适当方式公开披露,有关电力企业要将小火电机组关停进度和措施落实情况每季度末向郑州电监办报告一次,对于不按照要求上报的电力企业,监管部门将根据《电力监管条例》及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八、加强与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加强小火电机组关停工作中的安全监管,确保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妥善处理好小火电机组关停后的善后工作,保证社会稳定。

    九、为推动我省环保减排工作,加强对列入2007年限期治理名单的33家电厂所属发电机组二氧化硫脱硫治理的监管工作。发电机组脱硫设施改造情况,每季度末向郑州电监办报告一次。

 

 

 

                      二○○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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