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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电力市场交易监管暂行办法
2007-10-20 22:11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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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郑电监价财2007〕41号

关于印发《河南电力市场交易监管

暂行办法》的通知

 

南省电力公司,中国大唐、中电投、国电集团河南分公司,小浪底建管局,三门峡水利枢纽管理局,省建投,各有关发电企业:

    着电力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我省电力市场交易逐渐活跃,电力交易品种也不断丰富。为加强电力监管,规范电力交易秩序,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根据《电力监管条例》、《电力市场监管办法》、《电力企业信息披露规定》、《电力企业信息报送规定》及有关规定,我办制订了《河南电力市场交易监管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告知我办。

 

附件:1.河南电力市场交易监管暂行办法

      2.电力市场交易信息报表

 

 

 

 

二○○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附件1

河南电力市场交易监管暂行办法

 

为规范河南电力交易秩序,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电力监管条例》、《电力市场监管办法》、《电力企业信息披露规定》、《电力企业信息报送规定》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开展电力市场交易必须坚持市场化的改革方向,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有利于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有利于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有利于促进节能减排。

二、凡并入河南电网的公用发电企业均可参加电力市场交易。电力交易要保证电网安全,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规律,合理确定交易价格,逐步建立科学合理的利益共享机制,切实维护市场主体的合法利益。

三、跨省跨区电能交易,省电力公司应当积极开拓外送电量,及时发布省外电力市场信息,各发电企业自主申报外送电量,由省电力公司统一组织外送电力的交易。省电力公司与省外电网企业之间、省内发业之间应当分别签订合同或协议,明确外送电量、外送电价、结算方式、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并及时报电力监管机构备案。外送电量与省内发电企业的结算价格按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四、发电量指标(发电权)交易可以由发电企业双方协商确定,也可以在交易平台上集中撮合进行。交易电量结算价格按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批复的出让方上网电价结算,替代方与被替代方的补偿价格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交易双方应当签订协议或合同,明确交易电量、补偿价格、结算方式、双方的义务和责任等,并经电网安全校核后,及时报电力监管机构备案。

五、积极推进我省大用户直购电试点工作。依照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鼓励有条件的发电企业和电力用户实施双边交易。

六、电网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双方签订合同或协议的规定,及时、准确地与发电企业进行电费结算。

七、电网经营企业应当在每月15日之前,向电力监管机构报送上月全省发供电完成情况(上网电量、合同电量和其他电量,发电利用小时数、完成率等;实施峰谷分时电价的,各机组峰、谷、平段的发电量情况、全社会用电量)、电力市场交易信息(具体内容详见附件2)。报送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八、电网经营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全面地向社会公开披露电力交易的有关信息。

九、电力监管机构、电力企业不得泄露影响公平竞争的交易秘密。

十、电力市场交易主体之间因市场交易发生的争议,双方协商不成的,可以向电力监管机构提出申请调解或者裁决。

十一、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市场交易中的违法行为有权向电力监管机构投诉和举报。

十二、电力监管机构依照有关规定对电力市场交易行为、信息报送与披露情况进行监管,并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十三、本办法由郑州电监办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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