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电监供电〔2008〕33号
关于开展2008年河南省供电检查
工作的通知
省电力公司:
按照国家电监会统一部署,为加强供电监管,进一步规范供电质量、供电服务和供电市场行为,维护电力使用者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电力监管条例》、《供电服务监管办法(试行)》(电监会8号令)及相关法律法规,决定开展2008年供电检查。根据职责分工,郑州电监办负责河南省区域内的检查工作。
一、检查范围
河南省区域内的省、市、县(市、区)级供电企业。
二、整体检查内容
(一) 供电质量
1. 在电力系统正常的情况下,供电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向用户提供的电能质量符合国家标准或者电力行业标准;
(2)10千伏用户受电端的电压合格率不低于98%,380(220)伏城市居民用户受电端电压合格率不低于95%;
(3)城市地区年平均供电可靠率不低于99%;
(4)农村地区年供电可靠率和农村居民用户受电端电压合格率应当符合当地电力监管机构的规定。
2. 用户用电功率因数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其受电端的电压允许偏差值如下:
(1)35千伏及以上供电电压正负偏差绝对值之和不超过额定电压的10%;
(2)10千伏及以下三相供电电压允许偏差为额定电压的±7%;
(3)220伏单相供电电压允许偏差为额定电压的+7%、-10%。
3. 供电企业应当按照以下原则选定供电电压质量的监测点:
(1)35千伏专线供电的和11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供电的用户均设为电压质量监测点;
(2)其他35(66)千伏供电的用户和10(6、20)千伏供电的用户每10000千瓦负荷至少设置一个电压质量监测点,并应包括对电压有较高要求的重要用户和每个变电站10(6、20)千伏母线所带有代表性线路的末端用户;
(3)低压(380/220伏)用户每百台配电变压器至少设置一个电压监测点,并设在有代表性的低压配电网的首末两端和部分重要用户处。
4.电压监测装置一般应当具备数据传输功能,并至少能贮存前一月和当月的数据(电压合格率及合格累计时间、电压超上限率及相应累计时间,电压超下限率及相应累计时间)及前一日和当日的数据。
供电企业应当合理选型,安装电压检测装置,并按照相关标准定期进行校验。所选电压监测点应当报当地电力监管机构备案。
5.对于供电可靠率和电压合格率的监测及统计应当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统计数据真实完整。
(二)供电服务
1. 供电企业办理用电业务的期限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向用户提供供电方案的期限,自受理用户用电申请之日起,一般居民用户不超过5个工作日,低压电力用户不超过10个工作日,高压单电源用户不超过30个工作日,高压双电源用户不超过60个工作日;
(2)对用户受电工程设计文件和有关资料审核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低压电力用户不超过10个工作日,高压电力用户不超过30个工作日;
(3)自接到用户受电装置竣工报告及检验申请后,应当及时组织检验,不得无故拖延。因特殊原因无法及时检验的,应当向用户作出解释。
(4)给用户装表接电的期限,自受电装置检验合格并办结相关手续之日起,一般居民用户不超过3个工作日,低压电力用户不超过5个工作日,高压电力用户不超过7个工作日。
2. 受电工程服务要求。供电企业应当对用户受电工程建设提供必要的业务咨询和技术标准咨询;对用户受电工程进行竣工检验,应当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发现用户受电设施存在故障隐患时,应当及时告知用户并指导其制定有效的解决方案。
3. 在电力系统正常的情况下,供电企业应当连续向用户供电。需要停电、限电或者中止供电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需要停电的,供电企业应当提前7日公告停电区域、停电线路、停电时间,并通知重要用户;
(2)因供电设施临时检修需要停电的,供电企业应当提前24小时公告停电区域、停电线路、停电时间,并通知重要用户;
(3)因电网发生故障或者电力供需紧张等原因需要停电、限电的,供电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有序用电方案执行;
(4)供电企业对用户中止供电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5)引起停电或者限电的原因消除后,供电企业应当尽快恢复正常供电。
4. 供电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报修服务制度,公开报修电话,保持电话的畅通,24小时受理供电故障报修。
供电企业应当迅速组织抢修人员抢修处理供电故障,尽快恢复正常供电。供电企业工作人员到达现场抢修的时限,自接到报修之时起,城区范围不超过60分钟,农村地区不超过120分钟,边远、交通不便地区不超过240分钟。因天气、交通等特殊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限内到达现场的,应当向用户做出解释。
5. 因抢险救灾、突发事件需要紧急供电时,供电企业应当及时提供电力供应。
6.供电企业应当建立用电投诉处理制度,公开投诉电话。
对用户的投诉,供电企业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并答复用户。
供电企业应当在供电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公布电力服务热线电话及“12398”电力监管投诉举报电话。
7. 供电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方便电力用户获取的方式,及时、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下列有关信息:
(1)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
(2)国家批准的销售电价和收费标准;
(3)用电业务的办理程序;
(4)停电、限电和事故抢修处理情况;
(5)用电投诉处理情况;
(6)电力监管机构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三)供电市场行为
1. 供电企业应当向从事电力交易的主体公平、无歧视开放市场,不得发生以下行为:
(1)限定电力用户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
(2)违背电力用户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
(3)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
(4)在用户受电工程设计、施工和设备材料供应环节中擅自设置市场准入门槛;
(5)未经用户委托自行组织设计、施工和设备材料采购;
(6)未取得相应等级招标资质或未经用户委托自行组织设计、施工和设备材料采购的招标;
(7)其他不遵守市场公平竞争原则的行为。
2. 供电企业应当依法办理新装用电、临时用电、增加用电容量、变更用电和终止用电等用电业务。用户对供电质量有特殊要求的,供电企业应当根据其必要性和电网的可能,提供相应的电力。
3. 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用户的用电申请和报装接电业务,不得存在下列行为:
(1)无正当理由拒绝电力用户用电申请;
(2)对用户受电工程指定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设备材料供应单位;
(3)在办理用户用电业务过程中谋取不正当利益;
(4)其他不正当行为。
4. 供电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电价政策和收费标准,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或市场交易价和计量检定机构依法认可的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户计收电费。
供电企业应当对政府甄别的高耗能企业按有关规定执行差别电价。
供电企业不得自定电价、擅自变更电价、擅自在电费中加收或者代收其他费用。
5. 供电企业不得自立收费项目或自定收费标准收费,不得继续向用户收取国家已明令取缔的收费项目。
供电企业不得以收取入网费、上级电网建设和改造费等方式向用户转嫁企业经营成本。
供电企业不得对申请用户工程的用户以及参与用户工程招投标的单位收取不合理费用,不得以向中标单位收取管理费等方式获取不正当利益。
6.供电企业应用户要求对用户产权的电气设备提供有偿服务时,服务提供地有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执行;没有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参照市场价格协商确定。
7.供电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与用户及趸购转售电单位订立或变更供用电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
供电企业非因不可抗力或用户自身过错违反供用电合同的约定,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8. 供电企业应当贯彻执行国家节能减排有关政策,在收到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对依法淘汰、关停或环境违法企业采取停限电措施的指令后,严格执行有关要求,不得私自送电。
三、重点抽查内容
(一)保障奥运会可靠供电
奥运会是举世关注的体育盛事,也是增强中华民族凝聚力的重大活动。在奥运会期间,供电企业肩负着重要的使命,保障奥运会和残奥会期间安全、可靠、不间断供电是供电企业的重要责任。各相关供电企业应建立健全供电应急和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切实采取各种措施,确保奥运期间连续不间断供电。
对保障奥运期间可靠供电的检查,按照整体检查内容中的供电质量和供电服务要求进行,对抽查出来的问题要立即进行整改。
(二)维护电力消费者权益
1.报装接电。按照本《通知》整体检查内容第(二)项1、2、3条和第(三)项2、3条规定进行抽查。
2.收费问题。按照本《通知》整体检查内容第(三)项4、5、6条规定进行抽查。
3.电能质量。按照本《通知》整体检查内容第(一)项1、3、4、5条规定进行抽查。
四、检查安排
在河南省内检查分五个阶段进行,具体安排如下:
第一阶段:启动阶段。2008年5月。参加电监会组织召开2008年供电检查启动会议,贯彻会议精神,完成河南省检查工作部署。
第二阶段:自查阶段。
第三阶段:检查阶段。
第四阶段:总结阶段。于2008年8月份完成供电检查工作总结,形成河南省供电检查报告和重点抽查报告。
第五阶段:监管报告发布阶段。2008年四季度,国家电监会根据此次检查抽查情况,发布《2008年供电监管报告》。随后,由各区域电监局发布本区域供电监管报告。
五、自查报告报送要求
在自查阶段,各级供电企业针对整体检查和重点抽查内容逐条对照进行自查,形成自查报告并认真做好迎检工作。县级供电企业的自查报告报所在市供电企业;市级供电企业汇总所辖县(市、区)的自查报告,形成本市的自查报告,并附本市及所辖县(市、区)的电压监测点配置情况(填写附件中表1、表2、表3)报省电力公司,省电力公司形成全省供电自查报告并附各省辖市供电公司的自查报告、电压监测点配置情况(备案)一并于6
月5日前报郑州电监办。
附件:电压监测装置设置情况表
二○○八年五月二十日
附件:
电压监测装置设置情况表
年 月
表1
用户类别: 市(县、区)35千伏专线和11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供电的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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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具有数据传输功能 |
是否按期校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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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类别: 市(县、区)其他35千伏和10(6,20 )千伏供电的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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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按期校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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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3
用户类别: 市(县、区)低压(380/220伏)供电的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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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具有数据传输功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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