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电力公司,各县(市)供电公司,各有关发电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非统调电厂新建机组并网运行和商业运营管理,加大监管力度,协调厂网关系,规范和维护我省非统调机组商业运营管理秩序,根据国家电监会《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管理办法》(电监市场〔2011〕42号)和河南电监办《河南省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管理实施细则》(豫电监市场价财〔2011〕146号)规定,对我省非统调电厂新建机组并网和商业运营提出如下要求:
一、河南省范围内与地级供电企业和县级供电企业并网运行的新建火力、水力、风力发电机组应按照河南电监办《河南省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管理实施细则》规定办理发电机组进入和退出商业运营手续,获得河南电监办新建发电机组商业运营确认文件。其他类型机组按照电力监管有关规定执行。
二、非统调电厂应与电网企业签订《并网协议》、《调度协议》,非统调公用电厂应同时签订《购售电合同》。在协议和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由相关供电企业和发电企业分别向河南电监办备案。严禁无协议并网、无合同上网。未签订协议和合同的新建发电机组,不予并网。
河南省电力公司按照统一把关、分层管理的原则,加强对各地、县供电公司的管理指导和监督,指定专人负责并网协议等文件的签订和备案管理工作,协议和合同应参照国家电监会有关范本签订。
三、非统调电厂新建发电机组应按照电力监管相关规定做好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工作,发电机组并网应满足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技术要求和调度管理要求。
四、非统调电厂新建发电机组应按照电力监管相关规定办理发电业务许可证,持发电业务许可证或河南电监办出具的有效证明材料签订协议和合同。持有监管部门出具证明材料在有效期内未获得发电业务许可证的发电机组,由河南电监办责令解网。
五、非统调电厂新建机组满足《河南省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管理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和条件后,根据机组情况及时向河南电监办提交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申请及有关资料。河南电监办对发电机组提交资料进行审查,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同意其进入商业运营并印发转入商业运营确认文件。河南电监办可以根据电厂和机组实际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机组商业运营管理进行适当调整。
六、非统调公用电厂新建机组未在规定时间内获得河南电监办商业运营确认文件的,供电企业按照调试运行期上网电价与其结算上网电费。调试运行期上网电价按照河南省燃煤发电机组脱硫标杆上网电价的一定比例执行,其中水电按照50%执行,火电按照80%执行。
七、非统调公用电厂新建机组获得河南电监办商业运营确认文件的,供电企业按照商业运营电价与其结算上网电费。
八、拥有自备电厂的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基金和附加,根据实际情况与供电企业签订供用电合同。拥有自备电厂并与公用电网连接的企业,应按照规定支付系统备用费。
九、供电企业和发电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电价政策、收费政策和电力监管电费结算和机组商业运营等有关规定。供电企业应协助河南电监办做好地方新建机组商业运营管理,认真做好把关、核对和统计汇总工作。河南电监办将对有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规情况依法严肃处理。
工作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河南电监办报告和反映。
联系人:河南电监办市场价格财务处、稽查处 杨根
联系电话:0371-65831279 159371346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