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电力公司,各发电集团河南分公司,各县(市)供电局(公司),各发电企业,各承装(修、试)企业:
为规范和加强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监督管理工作,国家电监会近日印发了《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电监资质〔2012〕24号,以下简称《办法》),对加强后续监督管理提出了明确要求。现将《办法》转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并结合我省监管实际,就《办法》的贯彻实施和有关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1. 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办法》颁布的重要性,加强对《办法》的深入学习和宣传贯彻,自觉遵守《办法》的有关规定,确保许可管理制度落实到位,共同维护好我省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市场秩序。
2. 电网企业和发电企业应当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切实加强招投标和工程发包管理,不得将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业务发包给未取得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的企业、个人承担。电网企业在用户工程管理环节,应当严格履行告知和查验义务,发现未经许可或超越许可范围承揽用户受电工程的,应当向河南电监办报告。
3. 承装(修、试)持证企业应当持续保持许可证的法定条件。对于原有按6号令标准取证的企业,到2013年3月1日仍达不到新申请条件要求的,将根据其实际条件重新核定许可证类别和等级。
4. 承装(修、试)企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延续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交延续申请材料。未申请延续或延续申请未被批准的,将按照规定注销其许可证。
5. 承装(修、试)企业不得将承揽的业务进行转包或者违法分包,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转让许可证。
6. 承装(修、试)企业应当认真履行分公司备案制度,按照规定向河南电监办及分公司所在地监管机构进行备案。对于《办法》实施前在我省已设立但未备案的分公司,应当在2012年10月31日前向河南电监办进行备案,依法接受监督管理。
7. 所有承装(修、试)持证企业应当认真执行年度自查报告制度,于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按照《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提交年度自查材料和许可证所有副本原件。河南电监办将根据年度自查材料及日常监督管理情况,对持证企业遵守许可证制度情况进行年度综合评价。
8. 电网企业和发电企业在工程发包和用户工程管理环节核实许可证的有关内容时,应当查验许可证的综合评价结果。年度综合评价不合格的企业将不得参加工程的招投标。
自查报告书格式将另行在河南电监办网站公布。各企业可登录网站(zzb.serc.gov.cn)查询《办法》的具体内容和自查报告书格式,在贯彻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可与河南电监办资质管理处联系。
联系人:谢利杰、付小东
电 话:0371-65836667,65683701
附件:国家电监会关于印发《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