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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国家电监会《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2013-01-28 16:45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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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唐、中电投、国电、华电、华能、华润、三吉利河南分公司,豫能控股,有关电力企业:

为了进一步加强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安全监督管理,预防贮灰场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电力监管条例》、《电力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国家电监会制定印发了《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将《规定》转发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进一步完善工作制度,明确责任。发电企业是贮灰场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应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保障安全生产投入,明确贮灰场安全管理机构,加强电力应急管理。

二、加强运行管理,定期开展评估、监测。运行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贮灰场运行管理,完善排灰方案,优化贮灰场运行方式,积极消除缺陷和隐患,并按要求定期对坝体位移、坝体沉降、坝体侵润线埋深及其出溢点变化情况等安全进行监测,尤其是在发生地震、暴雨、洪水、泥石流或其他可能影响贮灰场安全等异常情况时,运行管理单位应加强巡视检查,并增加监测频次和监测项目。

发电企业应对运行及闭库后的贮灰场定期组织开展评估,并将安全评估报告报河南电监办。安全评估原则上每三年进行一次,评估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能力。

三、履行职责,按时备案。发电企业应按时、按要求做好备案工作。新建贮灰场在建成后一个月内向河南电监办备案,目前已投运的贮灰场应在2013年底前完成备案工作。

各单位在贯彻落实中如有问题与建议,可及时与河南电监办联系。

联 系 人:王展鹏

    话:0371-65683505    13460368595

    真:0371-65836663

    址:郑州市黄河路11号豫粮大厦151517房间

 

附件:关于印发《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河南电监办

                        2013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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