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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电源项目自建配套送出工程回购情况监管调查的通知
2013-10-15 07:16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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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电力公司,中国大唐、中电投、华能、国电、华电、华润、三吉利河南分公司,豫能控股,商丘裕东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原国家电监会于2013年1月发布了《电源项目自建配套送出工程监管通报》(以下简称《通报》),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加快回购等监管意见。按照国家能源局统一安排,为了解有关情况,促进回购工作落实,决定开展回购情况监管调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查内容

1.《通报》中列出的发电企业送出工程(如附件表一)回购落实情况,包括项目名称、所属发电集团、容量、落实情况,未落实原因等。对于已经回购的,统计回购金额,对于未回购及落实不到位的,河南电监办将根据具体情况对电网企业、发电企业进行约访约谈。

2.送出工程回购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对促进回购的政策建议。

二、工作要求

1.请各相关单位认真整理有关情况,按附件表二《河南省送出工程监管意见落实情况调查统计表》的填报要求,填写完整,并进行文字说明。

2. 送出工程回购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要如实反映,并形成正式报告(附电子版)于10月17日前发送至河南电监办输供电监管处。

 

联 系 人:刘忠良       

电    话:0371-65832605

邮    箱:liuzl@serc.gov.cn

 

附件:表一《河南省发电企业送出工程列表》

表二《河南省送出工程监管意见落实情况调查统计表》

 

 

二○一三年十月十四日

附件

表一《河南省发电企业送出工程列表》

发电企业垫资自建

电源项目名称

容量(mw)

建设费用(万元)

运行维护费用(万元/年)

承担线损折合费用(万元/年)

备注

三门峡华阳

620

1526

4

0

2003年前建设

许昌龙岗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700

1917

12

156

2003年前建设

豫能天力公司

440

1084

273

0

2003年前建设

豫能龙丰热电

100

1900

3

0

2003年前建设

中电投豫新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600

4424

68

689

2003年前建设

豫能新中益公司

400

2593

190

0

2003年前建设

国电豫源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270

4242

40

125

送出工程未核准

国电濮阳热电有限公司

420

2365

0

260

送出工程未核准

河南华润电力古城有限公司

600

4006

71

112

送出工程未核准

华电新乡发电有限公司

1320

23002

710

115

送出工程未核准

郑州裕中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600

7855

100

0

送出工程未核准

豫能天益公司

1200

10796

333

345

送出工程未核准

中电投平东热电有限公司

400

5060

144

0

送出工程未核准

大唐洛阳热电厂

600

6372

51

0

华润电力登封有限公司(#3)

600

8014

60

0

中电投鲁阳电厂

2000

13180

152

0

大唐林州热电厂“上大压小”新建工程

600

2413

0

0

华润电力首阳山有限公司

1200

16687

443

0

焦作华润热电有限公司

280

6152

23

0

中原燃机电厂

780

1695

55

136

商丘裕东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630

3680

50

0

豫能郑新公司

1000

7978

99

174

豫能同力公司

600

8774

129

356

郑州燃气发电有限公司

780

7592

157

0

合计

16740

153307

3167

2468

 

表二《河南省送出工程监管意见落实情况调查统计表》

单位:兆瓦,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所属发电集团

容量(兆瓦)

按监管意见分类

监管意见落实情况

回购金额(万元)/未回购原因

备注

1

 

 

 

 

 

 

 

2

 

 

 

 

 

 

 

3

 

 

 

 

 

 

 

说明:一、“按监管意见分类”一栏中,按实际类型填写“第一类”至“第五类”。《通报》监管意见分类:

第一类,对于国家核准文件中明确要求电网公司建设的送出工程,以及国家政策要求电网公司建设的大中型可再生能源送出工程,由发电企业自建的,电网公司要加快进行回购。

第二类,对于核准的火电站等非可再生能源项目,当时经厂网协商现由发电企业垫资建设,现发电企业提出回购申请的,电网企业要积极研究、制定回购计划,并按照规范的产权收购程序,积极稳妥地开展回购工作。

第三类,对于小型可再生能源项目的自建送出工程,鼓励有条件的电网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回购工作。

第四类,对于未核先建项目,若后期已经核准的公用电厂接入系统工程,电网企业应根据国家政策,在发电企业自愿的前提下,按照规范的产权收购程序,积极稳妥的开展回购工作。

第五类,不能回购的,要依照有关政策,安排好输电补贴、运行管理以及安全责任等问题。

  二、“监管意见落实情况”一栏中,填写“完全落实”、“部分落实”或“没有落实”。

  三、已回购的,填写回购金额;未回购的,说明未回购原因。

  四、不能回购的项目,在“备注”栏填写输电补贴、运行管理安全责任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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